大明律中专列
1、明清法典体例(如《大明律》、《大清律例》)与唐代法典体例(如《唐律疏议》)相比有什么变化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上仿照《开皇律》,把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较合理。
除此之外,《唐律疏议》的一大特色是将律文与疏议(即法律解释)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在编排体例上,采取律疏同条、疏附于律的方式,在每一条文之后,附有对该条的释注疏文。在篇幅上,疏文约占总字数百分之八十。疏文广引博征,既有儒学之经典,又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还有典、令、格、式其他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目的在于: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记述唐律条文以及篇目的历史沿革和相互联系,解释唐律条文中的某些字词、句子以及注文的含义,区别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是以中央六部名称统辖的新体系
《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户厘;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等;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分别附于七篇律文之后。《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集明清两代封建法律的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2、大明律、大明会典是一码事吗?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明代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议”中文武官员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权及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日趋强化的历史特点。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其馀“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十恶”,仅为徒罪。
《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复设此专篇。
《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强盗”、“官吏受赃”以及“强奸”等论罪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皆斩;“强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与此同时,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雇工人殴、骂、奸、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关于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
此外,又有丧服图和五刑图。
而大明会典是明代官修的记载典章制度的史书。又名《明会典》。始纂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经正德时参校后刊行。共一百八十卷。嘉靖时经两次增补,万历时又加修订,撰成重修本二百二十八卷。
洪武二十六年(1393),明太祖朱元璋仿《唐六典》敕修《诸司职掌》。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通政使司、都察院、大理寺和五军都督府十门,共十卷,记载了明王朝开国到洪武二十六年前所创建与设置的各种主要官职制度。孝宗嗣位后,因洪武后累朝典制散见叠出,未及汇编,不足以供臣民遵循,遂于弘治十年三月,敕命大学士徐溥、刘健等纂修,赐书名为《大明会典》,十五年(1502)修成,但未刊行。正德四年(1509)武宗命大学士李东阳对《大明会典》重加参校,六年,由司礼监刻印颁行。有明刻本传世,一般称《正德会典》。
纂修《大明会典》时,定有凡例二十四条,该书以《诸司职掌》为本,参考《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教民榜文》、《军法定律》、《宪纲》、《大明律》、《孝慈录》等十二种颁降的官书,并附以历年有关的事例,以本朝官职为纲,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将六部中的吏、礼、兵、工四部各有司例者,均以司分。其余户、刑两部所属诸司,则分省而治,如江苏、浙江等布政司等。与《诸司职掌》不同处是增添“宗人府”一门,列为首卷。其后第二至一百六十三卷皆记六部掌故,第一百六十四至一百七十八卷为诸文职官,最后两卷为诸武职宫,仅录职务及沿革。
万历四年(1576)六月,明神宗朱翊钧敕命张居正为总裁,定纂修凡例十五条,校订弘治、嘉靖旧本,补辑嘉靖二十八年(1549)以后的六部现行事例,分类编纂,改编年为从事分类,从类分年。书成于万历十三年。十五年二月,大学士申时行奏进,由内府刊行。全书共二百二十八卷,合凡例目录共二百四十卷。通称《万历重修会典》。其卷一至卷二百二十六记文职衙门,卷二百二十七和二百二十八记武职衙门。文职先后为宗人府、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僧录司、道录司;武职则为五军都督府与锦衣卫等二十二卫。南京存留诸司附于北京诸司之后。
该书辑录明代的法令和章程,对研究明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机构与职掌、官吏的任免、文书制度、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行政管理和监督、农业、手工业、商业和土地制度、赋税、户役、财政等经济政策,以及天文、历法、习俗、文教等,提供了比较集中的材料,是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资料。其版本通用的为万有文库本,以及1976年台湾的影印本。
3、《大明律》中专列了钱法,规定纸币由户部进行印制,与铜钱具有同等的信用价值,其时的纸币被称为
明朝的纸币是太祖洪武八年(1375年)发行的,四周有龙纹花栏,上面横书“大明通行宝钞”六字,花纹栏内两边各有四个字一行的篆书:“大明宝钞,天下通行”,中间有古钱图样,下面为“中书省奏准印造,与制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贷银二百五十两”,末有洪武年月日。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设六部,造钞属户部,铸币属工部,所以钞上的中书省改为户部。大明宝钞分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四百文、五百文和一贯等六种,其中一贯钞长约34厘米,宽约22厘米,是我国票幅最大的纸币,也是世界上票幅最大的纸币。
4、大明律和唐律的不同点及原因分析
一、区别
1、所属朝代不同
唐代法规创始于唐高祖李渊武德时期,李渊于隋大业十三年攻占隋都长安后,仿效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宣布废除隋法,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这是唐代创立法规的前奏;而大明律是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2、章节内容不同
唐代法规分十二篇,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而《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
3、渊源和特点不同
唐律的渊源为隋朝法令,是在隋朝法令基础上加以改造形成的;而大明律的渊源是《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它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唐代,有的为明代所创。
在形式上,大明律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大明律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大明律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在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
二、原因
1、唐律
唐律对后世影响深远是源于唐朝的繁荣发展和对法令的继承创新。由于唐王朝此时刚刚建立,还来不及大规模地创法立制,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开皇时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史称新律除了把新颁的五十三条格纳入律中,并对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余均同于隋开皇律。
2、大明律
大明律的创新程度更高,是以《唐律》为蓝本得到的发展。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当做创法立制的楷模。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建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明太祖采纳了他的意见。
最初的大明律,篇目体例都沿袭唐律,其后虽改为以六部名律,体例有所变更,但在内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清律沿袭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响。
5、《大明律》和《唐律疏议》的异同
大明律 比 唐律疏义所体现的封建色彩更强烈更加体现了君主专制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上仿照《开皇律》,把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较合理。
除此之外,《唐律疏议》的一大特色是将律文与疏议(即法律解释)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在编排体例上,采取律疏同条、疏附于律的方式,在每一条文之后,附有对该条的释注疏文。在篇幅上,疏文约占总字数百分之八十。疏文广引博征,既有儒学之经典,又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还有典、令、格、式其他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目的在于: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记述唐律条文以及篇目的历史沿革和相互联系,解释唐律条文中的某些字词、句子以及注文的含义,区别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是以中央六部名称统辖的新体系
《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户厘;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等;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分别附于七篇律文之后。《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集明清两代封建法律的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6、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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