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课程管理制度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证实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县区、市教育局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非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由县区教育局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备案。省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春季生备案的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31日。
第四条 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见附件1),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含实践教学,下同)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教育部监制、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取得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奖励政策。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成绩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思想品德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思想品德评定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进行。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写出综合评语的形式,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第八条 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实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考核成绩按规定学分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首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次在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试要求相同,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十条 课程学期成绩按以下规定确定:
1.考试课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总成绩的50%—70%),平时成绩为辅(占总成绩的30%—50%),综合确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小测验等。
2.考查课学期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综合性测验成绩(一学期进行2次)占40%—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小测验等)占30%—60%。
3.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以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为主,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折算成相应的成绩。不能参加社会考核的技能,由学校按实践操作的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4.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者,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及格,计算学分。
第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实践能力、应用性知识及实习表现等。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在企业实习的,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 旷考、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分是学分制记载学生学习任务的计算单位,也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单位。根据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三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220学分。其中,专业课学分占65%—70%。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之间相同课程成绩原则上应该互认。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可以跨校、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取得该课程相应的成绩。
第十七条 毕业鉴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毕业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形式,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三章 免修、免试与兼学第二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通过自学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由学校组织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及格可免修。含有实习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习实验,并通过考核取得及格成绩后,可以免修该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通过自学、远程教学等形式学习的课程,其内容高于或相当于中职课程要求的,凭国家认可的成绩单、学生考取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可以认定成绩的,相应课程准予免修免试。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可以申请修学第二专业,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准予兼学第二专业,报教育厅备案。考试合格或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1.一学期所学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的门数达学期考核总数1/2者。
2.学分制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1/2者。
3.跟随原班级学习有较大困难者。
4.毕业生获得学分数,达不到规定毕业总学分数的2/3者。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原已及格课程的成绩、已获得的学分应予以承认,可以不再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2.学生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或转入下一年级,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可接收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同一市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2),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省范围内跨市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研究同意,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2.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定向培养未经签约单位同意。
2.入学不满一学期。
3.毕业年级。
4.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5.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4.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及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允许的时限:三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年,四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
1.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学生因休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第二十七条规定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60学时)者。
6.考试作弊屡教不改或多次旷考,情节严重者。
7.在同一学年内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门数不及格,或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规定学分三分之一者。
8.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10.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2.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学生家长负责领回。
3.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取消学籍,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励学分:对某课程学习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参加国际、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种知识、专业技能和文艺体育竞赛受到奖励者;获得国家专利者;科技成果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通过者,可奖励一定学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犯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开除学籍要通知家长),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要认真复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情节严重者。
4.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5.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节极为严重者。
6.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
第三十九条 处分学生,须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并按下列权限审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报主管副校长备案;留校查看由主管副校长批准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开除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生管理部门研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撤销后,有关处分材料和决定从本人档案中取出,由学校统一保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能撤销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待处分期满有显著进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所在单位鉴定同意,报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撤销其处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非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验印。
第四十三条 对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全面考核鉴定合格后,学校准予提前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四条 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总数,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两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毕业总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务必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但经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可发给由省教育厅印制的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公办、民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教育机构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陕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陕教职〔1995〕31号)、原《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陕教职发〔1998〕8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学校要及时公布、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本《规定》,并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求中职学校的班级制度?
XX班班级管理制度
一 上课学习
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班。
1.1无故旷课一节扣本人积分2分,交罚金4元。
1.2迟到、早退一节次,扣本人积分0.5分,
2上课守纪,服从教师安排和班干部的管理。
2.1课堂上不说话,不做小动作,不看小说,违者每人次扣0.5分,与班干部或课任教师顶撞者,每次扣5分,与课堂无关东西没收。
2.2课堂上不来回走动、不换座位、不走出教室,违者扣德育积分1分。若有事必须外出时须向课任教师,请假后方可出去,回到教室向组长说明原因并记录。
2.3课堂上不吃零食,老师讲课时不接嘴、不插话,有意扰乱课堂秩序的每次扣1分。吃东西每次罚5元,扣2分。
2.4课堂上讨论与学习有关问题的,声音应以对方听见为原则,不要影响到第三人,若大声讨论影响他人学习的,每次扣0.5分。
3.严格考试纪律
3.1 考试时按要求就座、答题。不夹带,不抄袭,不看他人试卷,违者每次扣1分。第二次作弊扣分翻倍,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2按时进入考场,每旷考一次扣2分。
3.3每次期中期末考成绩前5名每次依次加5、4、3、2、1分,单科前三名依次加3、2、1分,成绩有明显进步的按情况加2~10分。
4.上课时认真听讲,不打瞌睡,经叫醒后再次瞌睡的扣其德育积分0.5分,经叫醒两次又瞌睡的扣1分。
5.旷课节次达到7节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6.上课或自习期间不允许看言情、武侠小说和长篇名著,否则没收该书并按小说定价进行罚款.
7.在教室不允许追逐打闹,大声说话,中午和下午放学时间不允许在教室聊天,做任何扰乱别人学习的事情,否则每次扣1分。
8.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作业的同学一次扣1分.
二 讲文明, 有礼貌、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做文明学生。
1.在校内不准说脏话,否则每人次扣1分。
2.不寻衅滋事、不打架。否则每次扣5~10分。结伙打架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直接开除。
3.同学之间互相帮助,不挑拨离间,不搬弄是非,否则每人次扣2——3分。
4.尊敬师长对长辈有礼貌,不顶撞师长。否则每人次扣3~10分。
5.不做有损集体形象、名誉的事否则每人次扣1——3分。
6.做好事受到学校表扬的,每人次加1——3分,为班级体挣得荣誉的,每人次加1——5分。
7. 受到学校表扬的寝室值日生加2分,寝室长每次加0.5分。完不成值日的被学校批评或扣分的值日生扣1分并交罚款2元。
三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上好两操,提高身体实质。
1. 无故旷操一次扣一分,被学校查到扣1分并罚2元, 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被学校查到扣1分并罚2元。
2. 参加学校举办的运动会获得单项奖的前三名,分别加5,4,3分,破记录的双倍加分.
3. 参加学校举办的篮球比赛参加者每人加1分,上场者加2分,得奖者学校奖班级多少分奖个人加倍。
四 讲卫生,积极参加卫生打扫及学校各项劳动任务
1. 该值日不参加的每次扣一分。
2. 教、寝室及卫生区打扫干净,为班级体加分的,学校加几分为每个值日生加几分。
3. 因活多、活重,非值日生主动帮助打扫卫生的每次加0.5分,若学校加分的也按值日生对待。
4. 对学校或班级分派的劳动任务滑工逃避劳动的每次扣1分,不参加劳动的扣2分.
五 其他
1.参加省、市、县、校举办的竞赛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加6、5、4分;5、4、3分;4、3、2分;3、2、1分。
2.以上被扣1分相应的交损害班级荣誉费2元。
3.在请假方面,与学习相违背的事情一律不准请假,如在老师没批准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学校的马上通知家长并由家长领回。
4.期中期末在班中评选遵守纪律的同学,前10名分别加5、4、3、2分。票数较少的扣2~5分。
5.每位同学总分为100分,低于85分的同学叫家长一次,并让家长签字写出保证方可正上课,低于70分的同学劝其退学。
6.期末班干部按平时负责情况加2~5分。
7.班中实行一日班长负责制,班长要对本组每天发生的事做好详细记录,并写出总结和心得体会,不用心值日的班长或徇私舞弊的扣2分并交罚款4元,周末报纪律委员登记,由纪律委员按班纪进行加分或扣分并在班中公布.
8.一学期班中没有被扣过分的同学每人加10分.
9.不服从以上纪律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10.其它未涉及内容,依据学校规章制度适当给予奖、惩处理。
年 月 日
3、中职学校课程管理制度
?
4、谈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等职业教育在它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较完备的以学年制为基础的教学管理制度。然而这一制度面临着新形势的挑战,表现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高中阶段教育从选拔教育向普及教育转变、社会对中等专业人才的需求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等诸多方面。这一切都表明: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势在必行!实行学分制是中等职业学校客观形势的要求,是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下面就我的认识谈一谈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大力宣传,统一思想
学分制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校各部门的协作。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又是新生事物,它与传统的管理模式截然不同。学校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统一全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充分认识实行学分制对于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行学分制有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要充分认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努力实现学年制向学分制的平稳转换。
二、在教学计划的制订与课程的安排上要注重课程体系的整合优化
教学计划是保证学生完成培养目标的要求,也是有计划地进行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学习的前提。教学计划制订得是否科学、严谨,是影响学生能否自主地完成学业的直接因素。因此,在制订教学计划和安排课程时(1)要把握好必修课、限选课之间的联系以及前修后续课之间的关系,不要出现科目重叠、不易选择的课程。(2)任选课是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在制订这些课程时,要使它们相对独立,而不能与其他学期有衔接,否则不利于学生选课。
三、学分制必须实行科学化管理
1.学校必须成立一个学分制实施小组,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传统的学年教学管理体制和模式,很难适应学分制的实施。在开始制订学分制方案时,既要制订选课、导师制、自修、重修、成绩认定、学籍管理等各种办法,而且也要同时考虑到由学年制过渡到学分制总有一个过程时间。因为,首先学生习惯了班级管理模式(班主任的管理),不习惯按课程管理。教室的不断调换、课桌椅的不固定、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差,给合班课教师教学带来很大难度;其次学分制的选课、场地的安排、学分计算等增加了教务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另外,对优秀学生提前毕业,实验、学习的场所对学生开放等,对学校实验、实训设备等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2.必须购买适应学分制的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软件(目前这类软件较多,也可进行二次开发)
学分制的教学计划、学生学籍管理、教学事务管理、实践教学、教材管理、网上选课、课表的编排等都通过计算机完成。这样既减化了繁杂的各种统计工作,又规范了学分制管理,真正实现校园数字化。
四、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实施学分制的关键在师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就开不出更多更好的选修课,制约了学校的吸引力和发展。学分制对教师新知识、新技术的补充以及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另外,学分制的实施在优秀学生导师制中,对导师的综合知识、技能和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基于以上原因,学校必须加强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设,每年派专业教师到生产第一线去学习、培训,加强专业教师的实践技能;学校每年可通过社会招聘(合同制),外聘(临时),引进专业人才。
实行学分制,对学校教学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学组织形式多样化、课程安排的多样化等增加了教学管理的难度,要求教学管理人员熟悉新的教学管理制度,更加明确为学生服务、为教师服务、为教学工作服务的思想,沉着应对更加繁杂的教务工作,建立在学分制条件下新的稳定的教学秩序,形成有利于教学管理的运行机制。
五、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硬件基础设施
学校硬件条件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保证。学校的教室、实训室、图书馆等设施和设备不仅数量要增加,并且教学设施的多样性要求也提高了。学校要加大对教学设施的投入和改造,配备数量足够、规格各异的教室和专用学习室,重视实验室、实训室的建设,增加图书馆的藏书和音像资料数量,加大教学设施的开放度,提高教学设施的利用率,保证学分制顺利实施。
六、必须有上级领导部门的关心和支持
上级领导部门要改革招生制度,在各方面给予政策性的支持。要扩大学校招生的自主权,在政策上不要时放时收,任何事都不能一刀切,让学校顾虑太多,允许学校和学生在学习期根据市场需要和学生实际进行专业调整;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时间会有所不同,对取得学分并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允许其提前毕业,提前办理毕业证书。对三年学习期满,而又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应允许其推后毕业。对于家庭困难学生允许其在取得规定毕业学分的1/3后,可申请停学就业,一次在籍停学时间应不超过两年。
七、必须看到办学成本有所提高
实行学分制,学校无论在硬件、软件设施上都要有一定的投入。这样培养学生的成本也相应提高了。
八、结束语
学分制在国际上较普遍,在我国也具有一定的历史。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计划经济解体,市场经济建立,在职业教育中学年制必然被学分制取代。这是社会进步的大趋势。我们深信学分制在我们这块职教的沃土上一定会绽放出更新更美的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