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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职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2-23 02:55:23

1、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
(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

2、江苏省中职学生如何保留学籍???

有正当理由,可直接向学校申请。

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证实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县区、市教育局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非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由县区教育局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备案。省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春季生备案的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31日。
第四条 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见附件1),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含实践教学,下同)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教育部监制、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取得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奖励政策。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成绩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思想品德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思想品德评定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进行。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写出综合评语的形式,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第八条 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实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考核成绩按规定学分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首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次在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试要求相同,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十条 课程学期成绩按以下规定确定:
1.考试课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总成绩的50%—70%),平时成绩为辅(占总成绩的30%—50%),综合确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小测验等。
2.考查课学期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综合性测验成绩(一学期进行2次)占40%—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小测验等)占30%—60%。
3.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以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为主,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折算成相应的成绩。不能参加社会考核的技能,由学校按实践操作的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4.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者,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及格,计算学分。
第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实践能力、应用性知识及实习表现等。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在企业实习的,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 旷考、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分是学分制记载学生学习任务的计算单位,也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单位。根据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三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220学分。其中,专业课学分占65%—70%。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之间相同课程成绩原则上应该互认。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可以跨校、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取得该课程相应的成绩。
第十七条 毕业鉴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毕业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形式,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三章 免修、免试与兼学第二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通过自学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由学校组织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及格可免修。含有实习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习实验,并通过考核取得及格成绩后,可以免修该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通过自学、远程教学等形式学习的课程,其内容高于或相当于中职课程要求的,凭国家认可的成绩单、学生考取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可以认定成绩的,相应课程准予免修免试。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可以申请修学第二专业,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准予兼学第二专业,报教育厅备案。考试合格或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1.一学期所学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的门数达学期考核总数1/2者。
2.学分制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1/2者。
3.跟随原班级学习有较大困难者。
4.毕业生获得学分数,达不到规定毕业总学分数的2/3者。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原已及格课程的成绩、已获得的学分应予以承认,可以不再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2.学生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或转入下一年级,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可接收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同一市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2),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省范围内跨市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研究同意,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2.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定向培养未经签约单位同意。
2.入学不满一学期。
3.毕业年级。
4.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5.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4.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及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允许的时限:三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年,四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
1.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学生因休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第二十七条规定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60学时)者。
6.考试作弊屡教不改或多次旷考,情节严重者。
7.在同一学年内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门数不及格,或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规定学分三分之一者。
8.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10.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2.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学生家长负责领回。
3.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取消学籍,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励学分:对某课程学习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参加国际、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种知识、专业技能和文艺体育竞赛受到奖励者;获得国家专利者;科技成果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通过者,可奖励一定学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犯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开除学籍要通知家长),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要认真复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情节严重者。
4.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5.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节极为严重者。
6.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
第三十九条 处分学生,须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并按下列权限审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报主管副校长备案;留校查看由主管副校长批准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开除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生管理部门研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撤销后,有关处分材料和决定从本人档案中取出,由学校统一保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能撤销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待处分期满有显著进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所在单位鉴定同意,报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撤销其处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非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验印。
第四十三条 对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全面考核鉴定合格后,学校准予提前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四条 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总数,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两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毕业总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务必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但经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可发给由省教育厅印制的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公办、民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教育机构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陕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陕教职〔1995〕31号)、原《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陕教职发〔1998〕8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学校要及时公布、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本《规定》,并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4、中职学籍问题

初中学籍以及中专学籍只在当地教育局学籍管理、基教科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处查询。
(目前只有大学文凭上网查询,初中学历和中专、高中学历都不能网上查询)

5、江苏省中职向普高转学怎么办理手续?

答: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转学,如有特殊原因确须转学的时应注意:
1、在中等职专业学校(不含属技工校)就读的非毕业班学生(不含一年级上期),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或二年级上学期开学前允许转学;
2、新转学校所学专业必须与原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3、转学理由必须如实填写;
4、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先办理手续再入学,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5、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学习经历连续,学习成绩齐全。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能转往普通中学,普通中学可转向中职学校。
6、转学办理程序:申请转学学生持原学校转学证明(外地学校转入的需由当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到转入学校提出申请,领取《转学申请表》;双方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持《转学申请表》到福州市教育局职成处办理手续(普通高中转出的学生须先到市教育局中教处办理手续)。

6、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五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回答者:热心网友 | 回答时间:2010-7-19 10:08 |我来评论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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