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是否是行政行为
1、请问: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内查、行政处罚、行政容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或其中授权的工作人员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这与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同的,一般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到的是具体某个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招生计划是否是行政行为扩展资料: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必须送达当事人。
2、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YES是的。
你可以列招收人为被告像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3、如何区分某一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针专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属织,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对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例如:某公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因违法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营业执照进行了吊销处理,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就是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是针对某一个主体而实施的。
4、招生计划是什么东西
具有统招资格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近几年来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调整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自主合理地安排生源计划。安排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的招生学校,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等问题。一般地,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3%,专科(高职)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专科(高职)计划总数的1%,各高等学校要将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按规定时间、格式报送主管部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核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生源计划。省属高等学校拟跨省安排的招生计划,则由高等学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经其认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本地安排的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后及时送本省招办;跨省安排的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后报送教育部,部委等有关部门则汇总、核定该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生源计划,按时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按时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以及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送的面向本地招生的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5、作为事业单位的大学招生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吗?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内政府机构,与公容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6、国家招考公务员是行政行为吗 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属于!属于国家招考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出现有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7)招生计划是否是行政行为扩展资料: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网络——行政行为参考资料:网络——具体行政行为8、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一专个行为是否是行政属行为,关键看其是否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