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筑法规及建筑专业知识
1、建筑法律、法规学习的内容有哪些
百科名片
《建筑法规》从建筑学专业的知识体系出发,系统地介绍了与建筑设计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知识,对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从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招标投标法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建筑师条例、著作权法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该书共计八章八十五条,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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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相关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获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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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建筑法规 作 者:常丽莎 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5月 ISBN: 9787308065665 开本: 16开 定价: 2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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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述 第一节建筑法规的概念 第二节建筑法律关系 第三节建筑法规体系 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第一节城乡规划法规概述 第二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节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节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 [案例分析] 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节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节建设用地 [案例分析] 第四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节房地产开发 第四节城市房屋拆迁 第五节房地产交易 第六节物业服务 第七节房地产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第五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第一节工程建设程序法规概述 第二节工程建设程序的划分 第三节工程建设程序的步骤与内容 [案例分析]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一节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概述 第二节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四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 第五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案例分析] 第七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第一节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制度 第三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 第四节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 [案例分析] 第八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第一节工程建设单位资质管理 第二节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节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四节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管理 [案例分析] 第九章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知识产权法规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知识产权 第三节建筑作品的著作权 [案例分析] 附录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附录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附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附录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附录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附录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附录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附录10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参考文献
自己挑选里面有用的内容吧!如果想成为行家,就全面系统的学习一下。你这种问题其实不需要在这里问,百度搜素一下,什么都有。
2、建筑方面法律法规 越祥越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6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5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6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15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8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号令)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2号令)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号)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7]1399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
3、建筑专业都需要学什么知识?
1.专业基础课:设计初步、建筑制图与模型基础、形态与空间、建筑典例分析与解读、建筑技术基础,
2.专业课:当代建zd筑历史与理论、设计策划、营建与构造、经验与空间、地域性建筑研究、建筑内经济与法规、概念设计、城市(景观)设计、建筑与室内设计、建筑更新与改造、设计实践、毕业设计与论文。
建筑设计是一门艺术学科,因为它涉及到许多对美学的培养和熏陶,可以称得上是一门建筑艺术。所以建筑设计要学的东西有很多,不光要学习现代建筑的发展,还要将它容同其他许多学科互相渗透,这样才能成为大师。只有在这方面了解的多了,掌握的专业知识多了,才能在建筑行业有自己的独特见解。涉及到建筑力学,空间学等专业学科,强调以实践的精神展开对建筑现象的深度思考与设计创新实践。
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内容
【导读】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今天就带领大家一起来看看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内容以及新增的知识点。正在备考的小伙伴赶紧来围观吧。
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共八章,考试题型为选择题。工程法规的内容可以对建设工程的知识点有系统性和框架性的了解。而且施工管理第五章和第七章节是有关于安全和工程信息档案的知识是和工程法规中相关章节是重复的。工程法规的知识都是需要记忆的,所以需要大家理解性记忆。近年来,考试的难度也在上升。法规科目很明显的一个特征是重者恒重,法规有一般的内容是高频考点,其中第三章、第四章是教材绝对重点章节,占三分之一以上分值,需要大家重点学习。
新增内容:
建设法律2020年的教材总体变化幅度不大。
新修改的知识点有:(1)根据新修订的《建筑法》对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有一定修改(重点看);(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解释二》对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有一定修改;(3)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工程档案归档内容有些许变化;(4)对应急预案管理方面进行了部分调整。
新增1个知识点: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出题的可能性并不大。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题型为客观题,考试采用机读评卷须使用2B铅笔填涂。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内容”,这一科目的知识点多,而且很杂,大部分都是需要进行记忆的内容。所以备考的小伙伴们看书前两遍重理解,之后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其它关于二级建造师备考技巧的相关信息。关注小编及时推送。
5、建筑法规基础
法规体系
定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各主体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它不是独立体系,是分散系
建设法规的体系-----注意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宪法
法律:建筑法、招投标法、土地法…
行政法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建筑师条例
部门规章:监理收费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规定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体系:法律法规、规章等形成关联、补充、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
其中:
法律: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主席令发布…
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颁行总理令发布
部门规章: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依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独立或联合制定并颁布
◆划拨出让概念特点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1.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交出让金的行为。
2.特征:民事合同、有期限、有偿(交出让金)--成本高、可交易、地下资源属国有。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
1.划拨: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或无偿将该幅土地使用权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的5特征:
具有行政性、无偿性--成本低、无期限性、不可交易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地下资源国有性。
◆法规关系构成要素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⑴国家机关⑵社会组织⑶公民个人。
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或智力财富
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房地产转让条件
房地产转让
指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1、转让的一般条件(出让土地):3条
(1)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按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开发,属房建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时建成房屋还应持有房产证。
2、房产转让的额外条件(划拨土地)。
(1)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查批准。
(2)应变性的,政府批准后由受让方缴纳出让金并办出让手续和使用权证书。
(3)不变性的,转让方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性条件---不得转让
(1)司法裁定和行政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转让的情形。
注意:出让土地时,转让其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年限-此前已过年限
◆工程设计一般原则
工程设计原则----以下6方面
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竣工验收具备条件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共5条
---据《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如下法定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大抗辩权
概念: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其结果可以使对方的权利延期发生或者消灭,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业主方每月按照施工方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若施工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则业主方可以拒绝支付当月相应工程的工程款。
(3)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中止履行其债务: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规划条件概念
关于规划条件的概念:
规划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建设方提出的关于出让地块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的规划条件。
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一书二证得概念和办理节点
⑴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核准与备案制前,建设单位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规划法36条: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无需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
——规划法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县规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项目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件要求的证件。是申请开工的必备证件。
----乡村另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办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规的项目,还应提交修建性详规。对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概念
新、扩、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间、申领人、范围及审批
无证不得开工。已开工者立即停工,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施工许可表现形式
开工报告: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
施工许可证:
规模限额以上须办
规模限额以下可不办
规模限额:300m2以下、或30万元以下
●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 据9910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规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合规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原则≮合同价50%、否则≮合同价30% 。业主出具银行证明、付款保函或第3方担保
(8)应委托监理的已委托;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与延期
建设单位应自领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延或超过延期时限----自行废止。
●施工许可证终止与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有效期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预售许可证概念办理条件程序
预售条件(要同时满足):
(1) 已交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按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目前有变化)。
(4) 向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工程招标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一)强制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
范围 :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教、文、卫、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
4.国家融资等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等项目。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施材料等采购的单项合同估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单项合同估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招投标条件
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土地征用已完,已达三通一平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投标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公开与邀请
1、公开 :无限竟争性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 :有限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3人)。
3.两者主要区别 :
(1)发布信息方式、阶段不同:
(2)选择范围不同:
(3)竞争激烈程度不同:
(4)招标工作量与成本、时间不同
◆招投标有关时限,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第11条: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 30日;概念设计招标; ≮ 20日。
停售资格预审或标书时间 :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自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保证金
投标担保
形式:保函或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保证金有效期:到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退还:63条签合同后5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
保证金被没收情形:
(1)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按期交履约保证金或签合同。
◆评定标、中标
评标
1.评委会
组成:招标人代表+有关(社会)技术、经济等专家。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成员总数的2/3。
专家确定: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一般项目)与直接确定(特殊项目)。实行专家回避制。
评委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依据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投标文件矛盾处理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总价与单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但单价明显小数点错误除外;不同文字文本解释有异议时以中文为准。
4.投标文件澄清
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不一致、或明显文字错误,或纯计算错误等情形,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必要澄清说明--应书面。但这仅是对问题的解释补正,不能对投标文件构成实质性影响。
5.评标报告或结果
依招标人委托权限:一是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1-3人(按序谈判),二是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
1.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投标法》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
履约担保: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可采用履约保证金,还可采用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10%左右。
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已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付款担保: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合同的效力
包括:合同生效时间、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等
▲合同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附条件合同:生效/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失效。不当地阻止/促成,则视为成就/不成就 。
附期限合同:生效/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失效。
效力待定合同
指合同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如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理资格),其效力能否发生还尚未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由法定代理人追认---1月内;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此条另见下片
③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追认、获处分权,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无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无效,可1月内追认。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责任由行为人承担。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越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效合同
指虽然己经双方当事人订立、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合同条款 :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等
概念:指虽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因非对方的过错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
▲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下列情形之一,撤销权消灭:
①撤销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撤销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及面积差异处理原则、商品房计价方式
1、含义
指房地产流通交易活动(如土地出让、出租、抵押和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的总称。
2、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与面积误差处理:
计价方式:套(单元)、套内建面、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与合同建筑面积之差/合同面积)×100%
面积误差处理:
(1)按套(销售单元)计价时,房价不受影响。
(2)按套内建面或套建筑面积计价时:
建面误差比绝对值≤3%时,据实结算;
建面误差比绝对值>3%时,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与不退房。
建面误差比绝对值>3%时,买受人有权选择
退房与不退房。
当不退房时,误差比绝对值
≤3%的部分,据实结算;
> 3%的部分:
当登记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时,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当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质量保证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概述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政府对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政府委托质监部门专门管理工程实施…
(质量保证规定所对应的知识点没有确切把握,请自行更改或补充完整答案)
6、建筑法规要点知识
◆划拨出让概念特点
◆法规关系构成要素
◆房地产转让条件
◆工程设计一般原则
◆竣工验收具备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
●三大抗辩权
●规划条件概念
●施工许可证概念
●开工报告有效期
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7、工程领域运用建筑法规的那些知识
工程领域运用的法规有:1、工程许可法律制度;2、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3、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4、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6、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7、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8、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等等。
8、建筑法规要点知识2
建设法规构成及特征
构成:建设行政、民事法律、技术法规:
建设行政法律特征:
指令性:主体地位不平等,一方下指,一方服从
非对等性: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强制性:禁止、命令---无选择
灵活性:表现形式多样、内容可常变更
建设民事法律特征:
平等性:主体地位平等
有偿性:权利与义务对等
任意性:在法律内有选择权
相对稳定性:内容与法律比不易变更
建设技术法规特征:
科学性:来自科研与实践
标准性:有国家、专业、地方及企业标四级
系统性:各环节均有、衔接完整
稳定性: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
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质量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适安经美的最低要求。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国家机关(权利机关、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建设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勘察设计单位) 公民
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或智力财富
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建设民事法律所具有的特征
建设民事法律特征:
平等性:主体地位平等
有偿性:权利与义务对等
任意性:在法律内有选择权
相对稳定性:内容与法律比不易变更
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
1 法律事实:指能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客观现象和事实。注意:建设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建设法律规范本身产生的,也不是从来就有的。
2 法律事实分类: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事件与行为两类:
(1) 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客观现象。分:
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
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活动。包括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都能引起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五种: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
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按降序)、特征,并举例。
宪法
法律:建筑法、招投标法、土地法…
行政法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建筑师条例
部门规章:监理收费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规定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体系:法律法规、规章等形成关联、补充、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
其中:
法律: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主席令发布…
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颁行总理令发布
部门规章: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依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独立或联合制定并颁布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规划原则: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同时遵守土地、资源、环保等法规。
城乡规划范畴或类型及时效
城乡规划范畴或类型---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30Y远景
城市规划 总规 一般20Y
5Y近期
镇规划 详规(5Y) 控制性
修建性(1)(2)
村庄规划
要求:修建性 服从 控制性 服从 总规…
详细规划分类及概念
控制性详规:---安
任务: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内容:各地块主要用途、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退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管线综合及其他需配公共设施等。
修建性详规:---唐1、唐2、唐3
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它是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总规的组编与审批权
一书两证制度的内容、概念、办理条件及效力
1)概念: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核准与备案制前,建设单位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规划法36条: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无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县规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项目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件要求的证件。是申请开工的必备证件。
----乡村另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关于规划条件的概念、禁止性规定
规划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建设方提出的关于出让地块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的规划条件。
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关于规划条件的禁止性规定:
第38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县城乡规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39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35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公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其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律后果。
第64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乡、村庄规划区内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
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
加强土地管理;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的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概念与特点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获取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如利用、出租、转让、抵押等权利。
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概念
基本农田: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一级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指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土地利用总规和法定程序划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土地分类
建设用地:指各种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分类:
据所有性质:国有与集体---均属非农用地
据土地利用总规:
规划内--土地利用总规已确定
规划外--总规中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变性的规定
确需变性:应经土地部门同意,报原批准人批准。城市规划区内变性,报批前应先经城规部门同意。
国家建设征(用)收土地 、 审批
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但应依法补偿。
(1) 审批
凡征收基本农田、或非基本农田的耕地>35公顷、或其他土地> 70公顷,都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应按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应包括:
土地补偿费
----属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所有人
其补偿标准为:
(a)土地补偿:前三年年均产值6-10倍。
(b)安置补助:需安置农业人数*前三年亩均年均产值4-6倍,但每公顷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年均产值15倍。
(c)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定。
(d)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耕地为城市郊区菜地时,还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收其他土地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另规定。
征收下列非基本农田的耕地,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征收基本农田、或非基本农田的耕地>35公顷、或其他土地> 70公顷,都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概念时效要求前提、两者关系
新、扩、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间、申领人、范围及审批
无证不得开工。已开工者立即停工,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2、施工许可表现形式
开工报告: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
施工许可证:
规模限额以上须办
规模限额以下可不办
规模限额:300m2以下、或30万元以下
3、申领条件-- 据9910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规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合规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原则≮合同价50%、否则≮合同价30% 。业主出具银行证明、付款保函或第3方担保
(8)应委托监理的已委托;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与延期
建设单位应自领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延或超过延期时限----自行废止。
开工报告有效期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工程保修期限
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 -- 据质管条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Y;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Y。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投标联合体的概念及法律责任。
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资格:均应具备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组成的资质以较低者确定。
应签共同投标协议并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中标后,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几种情形
(1)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按期交履约保证金或签合同。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的权利人
一二级注册执业资格目前有造价师、建造师等
现阶段我国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划分
设计阶段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决定。
一般、小型、简单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施工图设计
特殊、大型、复杂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标准的分类
新、改、扩建工程抗震设防的范围、目的
抗震设防范围: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和禁止转让的条件
指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性条件---不得转让
(1)司法裁定和行政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转让的情形。
注意:出让土地时,转让其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年限-此前已过年限
房地产开发商如因自身原因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的处理
据《房产法》,以出让获取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的,须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可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或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拆迁补偿的形式,补偿内容、对象。
补偿形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货币补偿---放弃产权获得变现
产权调换---放弃原产权获得新产权,补差
拆迁补偿:指因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使其受到一定经济损失,据国家法规给予其一定补偿。--- 针对所有权
范围: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建,按使用期内的残值并参考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但违章建筑,超期临建不予补偿。
合同的内容或主要条款有哪些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般应包括以下8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的方式。
格式条款的争议处理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2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无效合同的概念
指虽然己经双方当事人订立、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简述与论述类: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建筑稳定与安全,含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
②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③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
④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方案优化、经济等业主利益不属审图义务。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与特点
划拨: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或无偿将该幅土地使用权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划拨的5特征:
具有行政性、无偿性--成本低、无期限性、不可交易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地下资源国有性
《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据《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划拨房地产允许转让的一般条件
房产转让的额外条件(划拨土地)。
(1)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查批准。
(2)应变性的,政府批准后由受让方缴纳出让金并办出让手续和使用权证书。
工程设计的一般原则
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
加强土地管理;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和禁止转让的条件
指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性条件---不得转让
(1)司法裁定和行政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转让的情形。
注意:出让土地时,转让其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年限-此前已过年限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国家机关(权利机关、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建设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勘察设计单位) 公民
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或智力财富
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公开招标的概念与特点。邀请招标的概念与特点
公开 :无限竟争性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 :有限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3人)。
两者主要区别 :
(1)发布信息方式、阶段不同:
(2)选择范围不同:
(3)竞争激烈程度不同:
(4)招标工作量与成本、时间不同
规划条件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规划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建设方提出的关于出让地块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的规划条件。
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预售商品房的要件
预售条件(要同时满足):
(1) 已交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按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目前有变化)。
(4) 向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乡规划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土地总体规划的内容
在一定区域内,综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编制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
按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地、县、乡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15年,同时还应展望土地利用远景目标和确定分阶段实施的土地利用目标。
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概念
基本农田: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一级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指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土地利用总规和法定程序划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其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律后果
第64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乡、村庄规划区内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66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68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规划的修改
《城乡规划法》第7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报批:
(1)上级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50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土地征用已完,已达三通一平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对勘设施监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3.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必监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监理
6.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办质监手续
7.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有设计方案
8.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土地总规的编制原则
编制与审批:分级编、审国务院批。
修改:不得擅自变用途,须原批准机关审批。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如下法定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或对象与作用
调整范围(社会关系)与作用:
建设行政管理关系: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
建设经济协作:平等主体间往来、协作关系;
建设民事关系:如土地转让、拆迁、人身、财产伤害赔偿、主体内部劳动合同等。
公开招标的概念与特点。邀请招标的概念与特点
公开 :无限竟争性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 :有限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3人)。
两者主要区别 :
(1)发布信息方式、阶段不同:
(2)选择范围不同:
(3)竞争激烈程度不同:
(4)招标工作量与成本、时间不同
9、建筑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