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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发布时间: 2021-03-21 20:58:51

1、什么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是近几年来大部分企业都会涉及的项目
申请知识产权专利既可以保护发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人们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占据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市场空间,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申请专利步骤如下:
1、准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外观设计类的专利要有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可去国家专利局服务点索取相应的表格。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注意以下几项:1、用黑色笔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2、使用中文简体字。3、表格表单使用,不能分栏写。4、实用标准表格、A4纸,一式两份。5、附图需用黑色墨水盒绘图工具制作。6、按顺序编写页码。可去官方网站下载写作范文。
2、提交材料,可以选择两种方式提交材料,1、直接去专利局大厅或地方的专利代办窗口交。2、通过邮寄的方式交,但是只能使用使用EMS,快递、平信都不要用。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
3、接受国家专利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发放意味着专利的申请正式进入审批流程。
4、缴纳申请费,除直接去专利局收费处、专利局代办处缴费外,还可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缴纳申请费,在缴纳费用时,应注意写申请号,并要求银行或邮局的工作人员录入专利申请号、名称、地址、邮编等。但是不应直接邮寄现金给专利局,没人会收。注意要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费。
5、专利局对申请审查,首先初步审查,对于除了发明之外的专利申请,只要初审合格,则可授权专利,不合格的修改重新提交。对于发明专利,则需要先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只有在实质审查之后,才能获取专利。对于实质审查,有的可立即进行,有的则需18天之后才能进行。
6、领取专利证书。

2、2013年1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央

C

3、知识产权战略计划什么时候提出的

我国开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在2008年6月5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过程
1.2005年初,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战略的制定工作,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等三十三家中央单位共同推进战略制定工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任务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二十个专题组成。
2.2007年2月,专题研究工作按期完成。
3.2007年5月,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纲要文稿进行深入讨论,初步形成了战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目标、主要措施和重点任务等主体内容。
4.在国务院领导的直接指导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稿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提交国务院审议。
5.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6.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4、我国如何推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和能力的对策及措施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服务于市场经济。要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的水平和能力,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成为市场的主体,只有这样,专利保护才能成为广大企业自身的一种内在需求。在目前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较大幅度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的水平和能力,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势,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一)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的许多方面,重点仍停留在鼓励技术发明上,而非发明创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加强技术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配套措施仍还不够完善,只有将专利作为评价科技投入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专利奖酬机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发明的产业化。
(二)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措施,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转轨过程中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
(三)要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传播与运用,在科研过程中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起点和水平;在技术进出口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吃亏上当和侵犯专利权;在制定企业、行业、国家科技发展政策的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研究和分析,以制定正确的科技政策。
(四)国家以及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对一些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特别是具有良好国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扶持。
(五)要加大专利等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和专利保护的力度,大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科技、经济、贸易和各级政府领导同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

5、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认定办法,要最新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8日】【来源:和诚阳光】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2月6日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
(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八条 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能力情况(包括质量保障体系、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制度等)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报备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认定年度次年2月份前,省级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可将上述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分别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章 行业规范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应当加强信用评价等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软件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一)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深化产学研用结合;
(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品牌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提高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能力和国际市场占有率。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报送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可给予通报、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相应机构,可责令省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参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2011年1月1日 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6、2017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有多少补贴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是近几年来大部分企业都会涉及的项目申请知识产权专利既可以保护发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人们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占据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市场空间,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申请专利步骤如下:1、准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外观设计类的专利要有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可去国家专利局服务点索取相应的表格。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注意以下几项:1、用黑色笔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2、使用中文简体字。3、表格表单使用,不能分栏写。4、实用标准表格、A4纸,一式两份。5、附图需用黑色墨水盒绘图工具制作。6、按顺序编写页码。可去官方网站下载写作范文。2、提交材料,可以选择两种方式提交材料,1、直接去专利局大厅或地方的专利代窗口交。2、通过邮寄的方式交,但是只能使用使用EMS,快递、平信都不要用。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3、接受国家专利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发放意味着专利的申请正式进入审批流程。4、缴纳申请费,除直接去专利局收费处、专利局代处缴费外,还可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缴纳申请费,在缴纳费用时,应注意写申请号,并要求银行或邮局的工作人员录入专利申请号、名称、地址、邮编等。但是不应直接邮寄现金给专利局,没人会收。注意要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费。5、专利局对申请审查,首先初步审查,对于除了发明之外的专利申请,只要初审合格,则可授权专利,不合格的修改重新提交。对于发明专利,则需要先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只有在实质审查之后,才能获取专利。对于实质审查,有的可立即进行,有的则需18天之后才能进行。6、领取专利证书。

7、知识产权,近五年的目标是什么

(一)战略阶段规划。 为保证在2020年全面实现各项商标战略目标,将战略任务进行统一规划和总体部署,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时段,将战略实施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9-2010年 在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确定实施具体步骤的基础上,完成工作任务分工部署,确立各项战略实施体制机制,全面启动各项任务的落实。重点一是修改、完善商标法,二是探索和建立各项实施工作体制机制,三是确保商标审查2010年解决积压任务的实现,四是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五是大力开展战略实施宣传,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服务行业。战略实施取得初步成效。 第二阶段:2011-2015年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在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推进以下内容,一是大力提高企业商标运用、保护、管理能力,二是进一步普及公众宣传教育,三是完善商标审查、评审人员管理制度,四是提升信息化水平,五是完善法律法规。上述任务务求取得实质性突破。 第三阶段:2016-2020年 根据地区、行业发展情况,分类指导,综合平衡,提高完善。全面实现各项战略目标。 各战略分阶段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每年末总结评估年度实施情况。 (二)组织领导。 1.国家工商总局成立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商标战略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总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总局各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商标局承担办公室职能,商标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规划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和调整商标战略实施意见以及年度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商标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协调与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由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或推动本地政府制定区域商标战略,落实总局各项工作要求,有效开展实施工作。 (四)经费保障。 建立商标战略实施经费专项预算和拨付制度。保障战略实施工作的各项经费。

8、工业和信息化部有什么知识产权保护职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6项主要职责:拟订并回组织实施工业行答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没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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