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政信息化执法制度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
本人已经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18年,都是在最基层工作,现在就我所在的路政大队现实情况进行一个简单的情况调研:
一、 机构简介
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属交通运输局内设独立法人股级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是负责境内除一级(含一级)以上公路外全部公路的超限运输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架构分别由大队长、书记、两个副大队长组成,下设7个股室、中队,分别是财务股、内业股、办公室、巡查中队、治超一中队、治超二中队、一个固定治超检测站中队。现行的架构体系形成的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而配置。
二、 人员组成
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总数36人(其中取得交通部执法证件33人,自治区执法证件3人)。人员来源分别是由公路段借调18人,养护工区借调18人。人员学历结构是2人初中,1人高中,22人大专,11人本科。专业结构是法律专业6人,交通专业12人,其它专业18人。年龄结构35岁以下13人,30至50岁的15人,50岁以上8人。
三、 办公场所
目前租用原养路费征费稽查所办公楼办公,并根据交通部“四统一”的标准进行了外观喷漆。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1.我大队36名路政执法人员全部是从养护单位借调,目前局与政府正在协调解决将以取得交通运输部执法证件的路政人员,全部以内部调剂的方式划转至旗路政执法监察大队。
2.我大队无车辆编制证,执法车辆入户更新极为困难。
3.我大队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现办公场所为与运管所共用租用的原养路费征费稽查所办公楼。
4.大队无办公经费,无固定治超检测站专项经费,目前经费来源为罚没款返还。
四、 执法过程中在的问题和矛盾
1.交通执法队伍内部职能重叠,多个执法队伍各行其政。
就目前我所在的 为例,有路政执法队伍两只。一支队伍负责一级(含一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另一支负责国省县乡的路政管理。两支队伍职能重叠,造成社会群众无法区分,交通执法工作混乱,也是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另外还有运政管理也在路上进行道路客货运输的执法工作,各行其政。所执行法律法规也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对交通执法形象造成了混乱、多头、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局面。
2.与公安交警部门职能交叉,协调不顺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路法》的法条来看,其中职能交叉最为明显的就是治超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超载、超宽、超高、超长,与《公路法》中所称超限、超高、超长、超宽,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交警路政都具有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管理与处罚权,《道交法》中规定消除违章后放行,这说明交警部门也要与路政部门一样卸掉超出部分的货物才能放行违章车辆,虽然六部委在文件中规定,由交通路政、公安交警共同负责全国的“治超”工作,可现实中,只有路政部门在执行这一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并不认为这是他们的事情,而其中也得不到相关利益,两家队伍因执行的处罚标准不同,工作流程不同,冲突和矛盾也时有发生,所以导致工作上协调困难,相互不配合,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
3.所执行法规偏软,无强制性手段
《公路法》中针对超限车辆的罚则中,最高处罚为3万元,可是对违法车辆及车辆证件的扣留方面并没有给出强制性的条款,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扣车难、扣留证件难,对违法车主又无人身强制权,扣车这一执法过程就成了老大难,车辆作为违法证据都无法保留,又何来3万元的罚款和卸货之说。
4.超限运输是暴利行为,暴力抗法屡见不鲜
同一宗货物运输,合法运输者获利较小,但违法超限运输者获得的将是合法运输者2到3倍甚至更多的利润,所以在暴利面前有极大一部分违法超限运输者不惜铤而走险,甚至暴力抗法,以谋取利益最大化,在网络上查询,每年都有路政人员倒在违法者利益的车轮下,致死致残,为了路政工作献出宝贵的生命,这种情况目前仍时有发生。
5.体制不顺,执法人员得不到岗位保障
好多地方在路政机构的设置上体制都不一样,有的省市一直条管到省里,有的是下放到县一级,条块结合,各不相同,可以随意调整路政人员的岗位,路政人员的执法身份得不到保障,导致队伍极不稳定,人员没有了冲劲、无方向感、前途渺茫,这也是队伍不硬、人心涣散的具体表现。
6.地方干预,法律法规无法落到实处
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经济发展,把交通法律法规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任意开设道口,侵占公路红线,干涉路政工作。公路路产路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更有甚者,为企业产品外运(超限运输)和路政部门打招呼、开口子,以牺牲公路的完好为代价发展地区经济,可谁又想过修一条路何其艰难。
7.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及交通执法人员身份问题
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全国各不相同,有委托执法,有地方性法规授权执法等,各不相同。从全国的层面上看,法律授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法律授权不但解决了目前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尴尬局面,也加大了交通行政执法的力度。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现所在的执法机构均为事业单位,身份为事业工人,事业工人从事执法工作是否合法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8.执法案卷复杂,极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填写各种案卷达19到21份,没有半个小时很难完成一份案卷,费时费事,效率根本不存在,再看一下交警部门的处罚案卷,他全部综合到一个单子上,可谓效率极高,我们是不是也可效仿一下呢?
9.信息化建设滞后
在信息化网络的今天,好多部门已经充分利用网络提高了自身的工作效率,为环保更是达到了无纸化办公,极大节约了办公资源,而交通执法这一块却没有达到这一点。例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网上无法查询真伪,在信息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不得不说我们交通行政执法信息化以极大的滞后了。
10.对外宣传方面仍有欠缺
交通是有“铺路石”精神、“老黄牛”精神,只知埋头苦干、默默无闻,可是在这个时代,不知道宣传,只求一味奉献是不可取的,典型的例子:南方的冰冻灾害,在央视的画面上,是养护工人和路政人员在铲雪抢通,可声音却是交警人员在抢通道路,这不得不说是一件可笑又可悲的事情,不注重宣传,交通人的形象怎么在社会上传播,怎么把交通所做的工作让社会认可,所以本人认为从高层就开始把宣传工作列入日常工作是重中之重,充分调动交通职工向行业外媒体投稿也是不错的选择。
11.执法车辆外观喷漆的问题
目前我们的执法车辆还是老样子,下黄上白,与社会上的出租车,电力抢修车、其它单位的工程车样子很相似,极易造成混淆,部里的执法证件、服装、办公场所外观、执法标识标志已达到了“四统一”,唯独执法车辆还在延续《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这一规定是2002年11月部颁的,现在依然在使用,这个管理办法现在看明显滞后。
六、关于交通行政执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1.无论体制如何改革,人的问题是最关键的,我国现有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应全部为事业工人,而且无执法人员岗位保障制度,建议部里协调国家人事部门,尽快解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公务员(或参公)身份,并出台保障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的相关部令或办法,以起到执法身份合法、稳定执法队伍的效果。
2.为避免交通内部多头、多部门执法,尽快试点综合执法机构,对外一支队伍,整合内部执法资源,以求高效便民,执法力度更大,社会群众满意度更高。
3.综合上述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成立自己的行业公安系统,或直接将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变为行业公安,执行现交通执法机构所行使的权利,避免在工作中与其他单位协调不顺,处处掣肘,暴力抗法等诸多问题,可谓一劳永逸,如变更行业公安无法运作,也可考虑将交警部门划回。
结合上述调研情况和体制改革的建议,希望领导们可参详制定出适合我们自己的改革方案,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尽快的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
以上观点均为本人个人观点,不足之处还望共同探讨。
2、运政执法是干什么的
运政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之一。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一个门类,归各地交通运输局管。主要承担以下几方面的管理职能:
1、开展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开业、停业管理、年度审验等工作。
2、对货物的道路运输实行管理(危险品、集装箱、货源等)。
3、对旅客运输管理工作。
4、对汽车维修企业、搬运企业的管理等等。
(2)运政信息化执法制度扩展资料: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科、财务科、计划基建科、政策法规科等6个职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业单位8个。
其中,正县级3个:市公路管理局、市航运管理局、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稽查支队,正科级3个: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信息中心、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参考资料:交通运输局-网络3、运政归哪个部门管?执法依据是什么?
运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一个门类,归各地交通运输局管。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条,及各省自行制定的条例办法等。
拓展资料: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该通知平时称为“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只有如下几种情况可以在经省一级政府批准的公路站点设卡查车:
一、公安交通部门(交警)可以在其设立的公安交通检查站查车。
二、交通部门可以在其设立的交通稽查站查车。
三、林业部门在其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查车。
四、畜牧(农业)部门可以在其设立的畜牧检查站(动物检疫站)查车。
五、为了打击犯罪,公安部门需要在公路上拦截、检查嫌疑车辆时,可以临时设卡查车,但任务完成后必须即刻撤离。
六、治理超限超载办公室(一般由公路部门、交警、交通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由公路部门牵头)在设立的检查站点(治超点)查车。
除上述部门或单位在规定的站点和时间内可以查车外(当然,交警可以在路上巡查,但不能在检查站外路段设卡,只能在巡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才能拦查车辆,查完即离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卡随意拦查过往车辆,否则就是“公路三乱”。
4、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哪些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
(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
(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 辖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第九条 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受移送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 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异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案件。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至其他有关执法部门。
5、急需运管系统信息化工作制度和职责文件
内设机构的设置
1、运管所领导6人
所长(兼任运政稽查大队大队长)
副所长三名(分管;;所办公室、法制、客、货运输、维修市场、驾培市场、客货运站场、交通行政许可。)
党支部书记 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2、所机关工作人员及科室设置
(1) 所办公室:设置人员3人。
办公室主任 运管员2人,
职责:行政事务、公文传送、文书档案、公务后勤管理,制定运政文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的落实及反馈,完成统计报表报送、信息报道等工作。
(2) 法规监察办公室:设置人员2人。
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所长兼任) 运管员2人
职责: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法规政策,提出执行方案。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并监督执行。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制定学习计划,组织法制培训。根据市场变化及管理要求提出组织调研,涉及管理相对人的重大事项等问题进行法律论证。协调各部门行政执法中由于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矛盾。监督检查各类行政许可或处罚(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负责运政执法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听证和处理。
(3)客运管理办公室,设置人员6人
客运办公室主任 运管员5人
职责:负责全县客运站场行业管理,做好客运站场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省交通厅文件规定负责全县二级以上客运站在春运和重大节假日期间驻站监督,确保客运车辆“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落实好交通部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负责全县客运线路的规划、计划,客运站点、公交站点的建设及出租客运市场管理。组织实施节假日运输、高考运输、新兵运输等重点运输及其他指令性运输工作。负责有关客运方面人民来信、举报投诉等处理回复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行业日常安全监督工作。
(4)货运管理办公室,设置人员2人
办公室主任 运管员1人
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货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全面开放货运市场,调控全县货运运力和经济成份的比例构成,随时掌握全县货运市场动态信息。负责道路货运、运输辅助业的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新增、异动运力的核准,配合行政审批中心核发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帮助、指导企业合理组织货源、改善企业运输生产经营管理,传递运输信息,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确保防汛、抢险、救灾等政治性、指令性运输任务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完成。加强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货运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危货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设置人员2人
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所长兼任) 运管员2人
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对辖区内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实行资格管理,建立培训质量考核体系,加强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积极开展驾培市场的调研,加强对培训市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负责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立项申请、审核资质条件和报批工作,做好全县培训业户的年审工作。
(6)维修管理办公室:设置人员3人
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所长兼任) 运管员3人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负责全县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全县机动车维修业户和检测站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开展维修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推动维修行业科技进步。贯彻执行有关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规定,负责全县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考核、发证和审验。负责处理全县涉及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站的人民来信、举报、投诉。调解车辆检测纠纷,维护车主和维修业户双方的合法权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定期审验工作。
(7)稽查队,设置人员24人
副大队长 5个稽查中队(每队设中队长,执法队员2人,驾驶员1人) 内勤:3人
职责: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条例,执行省市有关运输管理规定,依法实施
道路稽查。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源头管理,实施必要的流动检查,查纠各类违章,保证运输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正确落实。参与全市范围内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各类信访、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处理查获的各类道路运输违章案件;负责营运车辆逾期年审、维护、检测的处罚(理)工作。
(8)行政服务大厅:设置人员6人
行政中心负责人 运管员5人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受理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相关的道路运输辅助业的经营者开停业申请,按照审批程序并根据审定批准情况按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工作日内核发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健全经营业户的开、停业车辆变动审批等档案资料,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6、运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运政工作职责是执行国家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利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7、交通体制改革以后,运政还有执法权吗?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以说没有了,因为运输条例是授权给运管部门的所以实际的执法权一直在运管部门,只不过改革后委托给综合执法部门他们不在进行执法工作,除非修改条例直接授权给新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否则实际的执法权就是在运管部门,而新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只能是委托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