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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信息化

发布时间: 2021-03-09 13:20:57

1、公司法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内容

2、公司收到CAD发的法务函,说是使用盗版侵权了,要求给个答复,不然就启动法律程序,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收到autocad的法务函,应该提前询价,根据企业自身的财务条件和成本情况,了解是全部采购autocad,还是搭配采购价格更低的软件,更合适。
正确了解软件正版化知识,提前知晓可供选择的其它软件备选方案,将有助于企业主在突发情况下,更有把握地用最低的成本合法合理解决问题,并且体现了企业对于autocad等软件知识产权的尊重及支持。
因使用盗版autocad而收到autocad法务函被autocad罚款,如果置之不理,或者没有其它价格更低的备选软件可选,最后就必须用高昂的采购费用来换取“和平“。
很多企业以为收到法务函就是需要马上罚款,其实收到法务函只是提醒企业,在某段时间内需要更换正版软件,过了期限没整改才会开始罚款。因此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有时间准备应对。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等9部门联合编订出版的《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手册》中作出了详细解释:软件正版化,指软件终端用户购买正版软件,代替原来安装的非法产品。也就是说无论该产品与之前非法安装的是否属于同一公司的产品,都属于正版化,没有硬性规定要购买使用盗版被查处的软件。因此可以选择全部采购autocad,也可以采购价格更低的软件搭配,降低总体成本。

3、企业 为什么 需要 法律服务 趋势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上首次提出了“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我们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指明了方向。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惠及民生的工程,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加强领导,构建全面覆盖、布局合理的结构网络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县级法律服务功能,健全各镇区法律服务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在各村建立法律服务站,延伸法律服务触角。目前,如东县率先在213个村建起了法律服务站,由村(居、社区)政法专干任站长,村(居、社区)常年法律顾问任副站长,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村(居、社区)专职调解员、专职社工、普法志愿者、村级联防队员和大学生村官共同参加,服务村(居、社区)群众。为适应广大群众法律需求的新趋势与新特点,法律服务网络要从以“建”为重点向“建、管、用”并重转变,要在“管”和“用”上下功夫。推行点对点的服务,目前,该县相继为村配备法官并出示服务的范围及联系电话,提升服务的质效。在服务形式上,要从“传统型”向“数字型、科技型”转变。利用互联网覆盖广泛的特点,加强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法律服务在线咨询、网上化解矛盾纠纷等信息平台建设,使群众享受到及时便利、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2.整合资源,建立快捷高效、功能完善的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群众,坚持资源整合、协调并举、运作有序。笔者认为要做好系统内纵向资源整合和系统外横向部门联动两方面。比如,政法系统对内要建立健全法律宣传、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工作网络,把法官、律师、公证员和普法志愿者等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发挥法律服务的独特功能。其次,要对外善于横向借力,政法系统要探索与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工作对接模式,共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

3.注重培养,打造结构合理、专兼互补的人才队伍注重挖掘和培养法律服务人才资源。一方面,提高专职法律服务人员素质,通过专业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培育一批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和品牌化、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医疗、教育、资产重组等领域的业务,确保适应目前沿海开发、经济转型升级等复杂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矛盾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如东县有近百家的民间文艺团体活跃在全县各镇村,为此,该县着手对每编排演出一个法制文艺节目发放补贴200元,调动广大文艺演出者的积极性,确保有演出就有法制节目,扩大法律宣传的辐射效应。积极动员和组织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等积极参加公共法律服务活动,发挥他们就近、人员情况熟悉的特点,随时解决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用身边人解决身边事。加大投入,形成政府主导、保障有力的供给模式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需要强有力的财政支撑,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要把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加大以法律援助、矛盾调处等为主的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要为城乡统筹服务,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投入,制定倾斜政策,全面推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建立在村(社区)专职从事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的法律服务社工队伍,实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常态化、专业化。

4、信息化法律概念

信息化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宏观指导,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有目标明确、措施全面的信息发展规划。例如:德国制定有《联邦政府促进信息与文献规划1974~1977年》、《1985~1988年专业信息发展规划》、《1990~1994年专业二信息发展规划》和《1993~1996年信息技术促进计划》等一系列连贯的发展计划;欧共体有《欧洲信息技术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发展信息市场五年规划》和《欧洲信息服务产业促进计划》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制定有《世界科学信息系统计划》,等等。美国克林顿政府于1993年颁布了《国家信息基础结构:行动计划》,即通称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计划。在其带动下,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先后制定出本国的国家信息基础结构建设计划,从而形成了全球信息化建设热潮。1996年美国又不失时机地推出了“下一代因特网”计划。这一系列政策和行动计划对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重视法制的国家,还通过立法对信息开发和服务提供保证并进行约束,如日本的
《日本科学技术情报中心法》、《特定信息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美国的《联邦信息资源法
令),等等。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信息活动规模的日益扩大也需要法律和政策及时配合。如美国根据通讯技术数字化的进步制定了《1996年电信法案》,以鼓励行业正当竞争,并规范行为;针对公共通讯网络的发展,国会正在酝酿对因特网上的不适宜内容、安全、隐私等问题的控制法规。此外,政府还负责制定信息工作与信息产品的标准,以确保信息产品的质量和通用性,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现代技术的推广应用。
快速增长信息产业正在日益深刻地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需要在广泛的信息活动中,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等。为了有序地实现这一系列的调整,必须改善和优化现行的法制环境,建立起规范信息化、保障信息化、,促进信息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在当前,尤其需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息化法制宏观环境。
我国现阶段的信息化法律建设,从静态上看,需要确定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及与
此相应的制度;从动态上看,需要强化有关信息化的立法、执法和守法及与此相应的监督。此外,由于信息网络的全球整体性和传送快捷性,各国、各地区的时空距离相对缩短,法律的实效和时限以及相互影响增强,中国的信息化与全球信息化密切相关,所以,中国的信息化立法还必须与有关的国际法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相适应。
要考虑静态、动态、国内、国际诸方面的种种因素,有序、有效地推进中国信息化法律
建设,这是一项相当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这项工程有赖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产业界和学术界、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去完成。
从经济学的意义考察,中国国家信息化是建立在CNNI基础上的全社会信息化生产和消费的总和。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为准则。由于当代信息活动的巨量数据流、高度流动性和非物质形态三大特征,表现出传统信息活动所不具有的新的内涵,有关信息的早期法律法规体系已显得陈旧、过时,越来越不适应信息技术与信息工具发展的需要,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势在必行。
应该说,我国的信息立法并不是一片空白,在涉及信息的许多方面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条文。诸如:《统计法》、《挡案法》、《测绘法》、《会计法》、《审计法》、《公司法》、《广告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信息采集、信息公开、信息传播等信息活动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传统的信息技术和信息工具制定的,远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进步引发的全社会信息活动多样化、复杂化的需求。例如,数据库或网上信息版权归属;信息增值服务与基本电信服务之间的资费纠纷;网上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和课税;利用网络窃取、破坏商业秘密,浸犯个人稳私;私自穿越防火墙窥视、盗用或破坏网络资源;制造、施放计算机病毒玻坏他人信息和网络等等,这些案件在中国已有法律诉讼实例,因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以遵循,当事人诉讼和法庭审判都缺乏依据,惩罚、定罪和量刑常产生困难和争议。
为了适应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信息活动的发展,确保国家信息化的顺利实施,从现在起就应加快信息化法制建设进程。在够架信息化立法体系中,需要考虑四个前提:
(1)发挥先进的信息技术及装备的正面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2)维护国家主权和信息安全,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3)立足自主发展,保护和促进民族信息产业成长;
(4)合理分配信息资源,保护公民、法人和社团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前提下,信息化立法还应遵循六条原则:
(1)国家利益原则,要体现国家推进信息化的意志,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2)促进发展原则,要有助于信息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信息化,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3)公平竞争原则,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反对垄断,增大竞争,优胜劣汰;
(4)适度超前原则,要对技术和产业走向有所预见,法律法规要有适度的前瞻性;
(5)协调一致原则,要考虑信息法与我国基本法和其它现行法一致,也要考虑与我国认同的国际法律法规相衔接,适当保持国内法与国际法一致;
(6)急用优先原则,要根据立法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和需求状况,基础性、紧迫性的法律法规优先制定。
信息与法律的关系至为密切,法律也是信息。法律只是某些特殊信息的集合。它是立法者在获得若干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深层次加工、处理后生成的规制性信息。可见,信息是法律的基础和源泉,法律是信息的规制和集成。
信息立法通常分为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在信息法律、法规一时难以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信息政策具有的原则性、规制性、灵活性、适应性的诸多特点,常被广泛作为准法律工具。信息政策是指国家或其它组织为规制信息活动,发展信息事业而制定的方针、原则、措施和办法。信息政策按其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国际、区域、国家、地区信息政策等;也可按其实施领域的不同,分为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信息政策等。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先导,是信息立法的前提和基石;信息法律是信息政策的保障,是信息政策的依托和后盾。各国经验证明,各类信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信息立法的进程,中国的信息立法也应遵循信息政策的制定一实施一修订一完善的基本流程,进而实现稳妥的信息法律确定、发布和执行。
信息立法本质上是规范信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内容、客体三个基本要素。“主体”是指参与信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信息立法一般可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构建立法框架:从“主体”人手,可以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部门、信息服务部门、产业、科教、法律等部门,以及公民等主体的信息交流权利和义务制定法律,以规范这些主体在信息获取、处理、交换、传输等方面的行为;从“客体”人手,可以就信息获取、信息共享、信息服务、跨国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信息犯罪等方面制定法律,以规范这些客体使之实现信息资源的正当利用,信息安全的有效保护和信息违法的严密稽查。
国家、地区、部门在构建自己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整体框架时,需要根据立法主体的
自身情况,灵活应用多种构建方式,实现强化法律规制作用、调整信息、促进信息事业发
展的根本目的。

5、寻找信息化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51号 2011年2月17日发布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第39号2004年7月6日公布 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施行)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 2001年5月10日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7号 1994年2月18日发布施行)

6、什么是电子法务?

您好!

电子法务,顾名思义就是法律事务的电子化。在政府法律事务领域,电子法务与电子政务可以相提并论。但是,在律师法律实务、企业法律事务、法律教学科研等领域,电子法务自身具有明显的特性。

电子法务是在法治化和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出现的一个交叉学科应用的新的领域,是法学、管理学和计算机技术科学的深度结合。在挖掘电子法务的技术应用之前,有必要先给电子法务的外延作一个界定。

电子法务是在计算机技术的工具环境下处理法律事务。根据法律事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列举出电子法务的外延。
1.法律事务管理系统:用于对法律事务处理的过程进行管理,包括事务需求的接收、处理意见的传递、处理方案的上报审批、处理结果的反馈、过程信息文档的档案备案管理等。

比如在法院系统内部使用的法院业务管理系统,这一项外延概念是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功能范畴中沿袭到法律事务管理领域,与一般的OA系统在技术实现层面没有本质的区别。

2.法律信息数据库:由法律信息资料分类形成的法律信息数据库,这些数据库为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了法律知识上的支持。

其技术层面,在数据库使用方面与一般的数据库没有本质的区别,而在数据库设计方面,则根据法律信息数据库的研发商不同而有着非常大的区别,根据数据库类型不同也有非常大的区别。

3.法律业务软件:用于对法律业务进行辅助处理的工具性软件。针对一项具体的法律业务来说,如何利用法律知识管理的原理,通过计算机技术来实现对法律业务的指导,是这类电子法务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除上述三个方面的外延之外,为符合立法公开、审判公开、执法公开等法治原则,需要公开相关政策、文件或者文本,这一般通过电子公告牌或者网站来实现。

法律数据库是基础层面
法规数据属于政府公开信息,不具有版权属性,商业化门槛较低,所以,一些商业公司看准这个商机进入了法律数据库领域。目前已有若干家运营相对稳定的专业数据库厂商,其中领先的厂商已经开始大规模提供司法案例数据库的查询服务。

但是,从根本上说,法律网站、法律数据库都仅仅是电子法务的基础层面。首先,从法律信息来源而言,现有的法律网站、法律数据库都并未穷尽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且尚属“路漫漫兮”。

以法规数据为例,纵观法院案例数据,仅2006年全国法院就审理了800万个案件。而国内最为领先的案例数据库,其收录量方才15万量级,年增长只有5万量级。法律数据库的完善可谓任重道远。

自动化办公是应用层面
法律事务电子化在一些国家已进入实用阶段,如美国、澳大利亚、芬兰、英国等国家已开始运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技处理各类法律事务。

电子法务的运用实例,在法律机构内部通常以电子办公系统为核心。例如,法院事务管理系统或者检察事务管理系统,将司法机关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整合到系统网络中,以求节约时间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法律机构内部建立有各类法律文件的专门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避免信息不畅通所带来的低效率与工作失误。

现在北京和上海地区的法院内部已经实现了案件卷宗的电子化存储和检索。电子法务的运用实例,其中,网上工商、网上税务已在国内一些大、中城市运作得较为成熟。有些法院也开始试验电子公告、电子送达等事项。

传统法律事务提升到电子化平台是需要着力解决的关键难题,是如何克服法律事务工作者的工作习惯,以及如何避免个体法律工作者在电子化平台上投入额外工作时间和精力。

结构性转变是创新层面
无论是电子法务的基础层面还是应用层面,都未能充分体现信息化浪潮与法律事务的完美结合。除了大力推进法律数据库建设塑造完整的法律信息资源,以及充分考量法律事务人员的工作习惯设计人性化的自动化办公系统外,我们应当看得更高更远些。

电子化不仅带来了传统法律事务处理方式的变革,更重要的是,电子法务拓展了法律事务的空间,原先不可能实施的法律事务成为可能。

电子法务使得国家机关原先垂直型的层状结构中加入了网状信息流和工作流。这种管理结构的改变,并不削弱管理的权威性。相反,它可以进一步增强层状结构的权威,而且扩大了决策基础,促进决策科学化。

诚然,视角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思考。在信息时代,法律科学研究也将产生巨大变化,目前规范分析是仍属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

7、如何全面推进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法治的进程必然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进而影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的步伐。加强法治建设已成为广大政法部门的一项光荣而神圣的历史使命。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能,在面临着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同样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如何履行自身的职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是当前我们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普法教育的职能 推进法治建设,就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依法行政中,要知法懂法,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各项事务,始终做法律实践者的表率。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的提高给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因此,司法行政在履行普法教育的职能中,要始终把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积极研究和探索出一条普法教育的新路子。在普法教育的实施上,力求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把普法教育真正纳入经常化轨道,做到年初有计划,月月有安排,年终有考核。要坚持把自学与培训相结合,把举办专家法制讲座与组织集体讨论相结合,把学法与考试相结合,时刻用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来衡量普法教育的效果,使普法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由过去的软指标变为硬指标,更能适应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同时,还要抓好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建设水平,需要全体公民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全体公民都学法、懂法、守法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就会加快。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送法进万家活动、举办法制讲座和报告会以案释法讲解等方式,深化广大公民的普法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确保广大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使广大公民都能积极投入到法治建设之中。 二、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法律服务的职能 在法治化建设中,如何为各级政府的依法决策及依法行政当好顾问和参谋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有一批长期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这三支队伍共同构成了法律服务的精英骨干。只有发挥好他们的智囊团、顾问团、参谋团作用,才能充分彰显法律服务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功能。首先,要为政府的依法决策当好顾问和参谋。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从律师、公证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选出强兵强将,组成一支精英骨干队伍,为政府决策层提供最佳的顾问和参谋。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需要对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参与决策的本领,使法律服务精英骨干队伍为政府的决策播种一片绿荫。其次,搞好依法论证和调查考证工作。法律顾问队伍要始终参与政府的重大决策,从决策草案的制定、修改、听证到组织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决策调整等诸方面给予法律指导和规范,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再次,组织精英骨干队伍参与政府机关的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政府机关的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行政要组织法律顾问团参与政府机关的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规范和依法监督政府机关的仲裁行为和行政复议工作,在法治建设中真正把政府机关建成法治机关、服务型机关、廉洁高效的便民型机关,为法制化建设树立标杆。 三、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人民调解的职能 由于司法行政长期担负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积累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法治建设中,司法行政部门要搞好在矛盾化解工作中的指导、示范作用。一是要搞好依法调解中的业务指导。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各种矛盾不断上升。在法治建设中,司法行政机关要灵活形式,采取组织现场观摩、查阅调解协议书等方法,认真组织调解人员学习《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使广大调解员熟练掌握调解技能,提高调解素质。二是做好社会矛盾的调处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机关矛盾的调解中,要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组织骨干小组介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在调解中,要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要规范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要督促履行义务,确保矛盾化解工作真正做到社会满意、群众满意。三是要着力构建新的社会大调解机制。当前,社会大调解机制正在各地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是法治建设的需要,是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总结经验,挖掘典型,探索社会大调解的新路子,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作出应有贡献。 四、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依法治理的职能 司法行政部门长期担任着普法依法治理的职责,履行着一个地区的法治建设职能。一是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列入普法依法治理的规划来落实,定期组织检查考评、组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同时,注意总结经验,挖掘与宣传先进典型。以普法依法治理的开展,提高社会化法治水平,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二是要发挥检查监督的作用。司法行政要充分发挥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检查监督,要加强与人大部门、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协调沟通,联合力量对政府机关的依法管理、依法办案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特别是要对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进行调查和考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和了解,掌握和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公正办案、依法办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检查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三是要发挥考核考评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考评的范畴,并根据法治建设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考核,以考核考评推进各部门的依法行政,确保法治建设取得实效,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8、从事IT运维的企业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

1.1 绪论
2006年5月份,中国政府发表《2006一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该份文件明确指出:”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进信息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明确提出:”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加强全社会信息资源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优先领域的信息需求“。文件还提出:”要大力发展以数字化、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信息服务业,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对节约资源、能源和提高效益的作用,发挥信息流对人员流、物质流和资金流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在2006年1月20日”2006政府、行业应用工作会议“上,72位部委、主管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专家共同对目前的信息化建设成就和”十一五“期间的发展方向等进行了探讨。从总体来看,展望”十一五“期间,业务需求成为信息化驱动力,我国政府、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将全面进入主流业务的信息化建设阶段,实现从技术驱动到业务驱动的跨越,从独立建设到协同共享建设的跨越,从缺乏统一指导和规划到有制度化保障的跨越。协同与共享成为信息化建设主基调,按照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要求,行政审批等服务行为得到强化,而这些项目都是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有效协同工作,因此在下一阶段的信息化建设中,与其他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成为许多部委的建设目标之一。
随着信息化作用的逐步展现,各部委、行业相关领导对信息化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了显着的提高,并开始着手将信息化落实成为一项日常工作,从而逐步形成制度。在大部分行业,由于其信息化建设主体是各个企业,信息化应用更是与其经营效益紧密联系,这也促使他们自发地把实施IT建设当成一项常备企业策略,并应用到日常工作中。而从行业指导部门来看,也将在”十一五“期间制定更多地可行业推广的信息化实施制度体系。
1.2 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入IT治理的重要性
2006年6月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指引提出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董事会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总经理就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
《指引》包括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基本流程等内容,并提出风险管理的目标,包括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确保内外部,尤其是企业与股东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
其中第八章明确提出了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已建立或基本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应补充、调整、更新已有的管理流程和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将风险管理与企业各项管理业务流程、管理软件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同步运行“。
此外,确保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指引》借鉴了发达国家有关企业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外先进的大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以及国内有关内控机制建设方面的规定,对于中央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稳步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在”2007大型企业风险管理高层论坛“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表示,国资委将研究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评价标准、范围和方法,把对企业风险管理的评价与企业领导层的绩效考核结合,将风险管理作为考核企业领导层的重要内容。加强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逐步将风险管理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邵宁同时表示,还要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没有按照去年6月颁发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重视和开展风险管理的中央企业,再出现重大风险损失事件,要严格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把风险管理工作与董事会试点工作紧密结合。企业管理层至少每年要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完整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国资委在听取董事会工作情况时,要把这一报告作为关注的重点内容。
2007年2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的文件。《意见》要求,到2010年中央企业信息化要基本实现向整个企业集成、共享、协同转变,建成集团企业统一集成的信息系统。《意见》还明确指出,有条件的中央企业须设由企业领导成员担任的总信息师(cio)岗位,并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考核,将信息化建设纳入企业考核体系。
现在IT治理正在成为企业议事日程中最重要和最迫切的任务。由于企业内外环境都发生极大变化;企业管理信息化,信息技术与信息系统对企业组织形态、治理结构、管理机制、运作流程和商业模式的影响日益深化,原有的治理控制机制已不适应,企业面临新的挑战。
IT与信息化应用己步入了深化、整合、转型和创新的关键时期,信息系统的安全、审计、管理、风险与控制日益成为突出问题。IT与组织的融合是未来发展的核心。信息技术与信息系统对企业组织形态、治理结构、管理体制、运作流程和业务模式的影响日益深化。
IT治理对企业目标而言起着战略意义,IT治理状况直接影响到企业实现目标的可能性,良好的IT治理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灵活性和学习能力,巧妙管理风险,辨别发展机遇。
建立IT治理机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IT治理是机制的集合,更是治理主体间互动的过程。IT治理提供了信息化制度建设的一套最佳思维范式。在企业信息化建设中引入1T治理机制,开展信息系统绩效评估,借鉴COBIT的IT治理思想和框架,科学、系统地对信息系统及信息技术进行控制管理,逐步建立IT治理机制,对提升企业信息化建设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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