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行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
是的。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木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是什么意思
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其目的是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1]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暂行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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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技术职务有什么区别?如何获得?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技术职务的区别有:
一、含义不同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2、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二、分类不同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2、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与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三、获取途径不同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2、会计专业技术职务里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试行考试与评比相结合制度。
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技术职务(除高级会计师资格外),可以参考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来进行,从而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高级会计资格除了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外,还需通过专业评审鉴定后放可获得。
(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行扩展资料:
高级资格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并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工作满5年;后取本科学历,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13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18年;后取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23年;
(5)中专毕业,取得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25年。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哪几个级别
一、国内的证书
初级会计职称:高中及以上学历就能报考,考两科,要在同一年内通过才行;
中级会计职称:本科(大专)及以上学历,(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考三科,需要在三年内通过三科考试才能获得;
注册会计师(CPA):需要具备本科学历,考试分两个阶段,专业阶段需要在5年内通过6门考试,全部通过后需要参见综合阶段考试,全部通过后才能获得CPA证书;
管理会计师:2017年才刚开放的考试,新兴的证书,与美国的CMA类同。
二、国外的证书
AC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认证)
,作为国际上权威的会计师组织,ACCA被称为“会计师界的金饭碗”。其会员资格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英国立法许可ACCA会员从事审计、投资顾问和破产执行的工作,有资格直接在欧盟国家执业。目前,该考试每年4次,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简称ACCA))成立于1904年,是目前世界上领先的专业会计师团体,也是国际上海外学员最多、学员规模发展最快的专业会计师组织。英国立法许可ACCA会员从事审计、投资顾问和破产执行的工作。ACCA会员资格得到欧盟立法以及许多国家公司法的承认。ACCA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创始成员,也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主要成员,1999年2月联合国通过了以ACCA课程大纲为蓝本的《职业会计师专业教育国际大纲》,该大纲将作为世界各地职业会计师考试课程设置的一个衡量基准。
ACCA在国内称为"国际注册会计师",实际上是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的缩写,它是英国具有特许头衔的4家注册会计师协会之一,也是当今最知名的国际性会计师组织之一。ACCA资格被认为是"国际财会界的通行证"。许多国家立法许可ACCA会员从事审计、投资顾问和破产执行工作。ACCA在欧洲会计专家协会(FEE)、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加勒比特许会计师协会(ICAC)等会计组织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GA是国际公认的会计专业资格认定。其会员可在加拿大执业,独立签署审计报告。
CMA(美国管理会计师认证考试),CMA是由美国管理会计学会(IMA)建立的专业证照制度,在许多国家和著名的跨国公司都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USCPA(美国注册会计师),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旗下专业会计师认证,也是美国唯一正式的注册会计师国家资格,在美国拥有审计签字权,并在全世界享有广泛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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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什么制度?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简称ACCA))成立于1904年,是目前世界上领先的专业会计师团体,也是国际上海外学员多、学员规模发展快的专业会计师组织。
二、注册会计师(CPA)证书
主考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适合人群:准备在国内从事会计职业的高级人才。考试内容: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主考机构:财政部、人事部。适合人群:想进入国企和事业单位在财会岗位任职的人员。报考该考试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初级考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中级考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四、注册税务师(CTA)证书
主考机构:人事部、税务总局。适合人群: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工作经验者,或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考试内容: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CPV)证书
主考机构:人事部、财政部。适合人群:正在从事或打算从事资产评估的人员,报考需具一定学历及相应工作经验。考试内容: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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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
是的符合条件
9、会计职称考试是什么?
会计职称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三个级别,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考试方式
无纸化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代宣: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将扩大试点范围。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定于2013年9月举行;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以及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3年10月举行。现就2013年度考务日程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名须知
1、考生报名前,请认真阅读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考生首次报名时,请点击“报名”开始网上报名。已报过名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未合格考生可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重新选择考点报名。
3、考生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报名过程中,由于报名时提供不实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报名者本人负完全责任。
4、考生应认真选择预约日期,预约日期选定后,考生将不可修改预约日期。如在预约日期时段内未到现场确认,将视为自动放弃。
5、考生须上传正面免冠一寸彩色近照(白底)到网站。如果未上传照片,将禁止下载报名表。
6、考生填写报名信息后应立即下载并打印网上报名基本信息表,报名表需要Word软件支持。
7、考生填写报名信息后需要记住密码,考生如果遗失密码,可以凭报名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找回密码。每次报名后,考生信息除(姓名、身份证号)不可修改,其他基本信息均可修改。
8、考生应使用标准A4纸张打印网上基本信息表。
9、网上报名成功后,请考生按照预约日期准时到报名点现场确认。
10、考生确认后,按指定日期到网上下载准考证。
11、考生按准考证标注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会计职称考试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哪些?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
会计专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属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与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试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试行考试与评比相结合制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教育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下列条件:
1)取得大专学历的,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班毕业的,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