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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16 20:01:38

1、森林公安机关基本法律知识考试试题

森林公安业务考试试抄卷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非执法部门民警以公共科目为主,以“四法一条例一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要内容。执法部门民警除公共科目外,侧重专业科目,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及办理森林、野生动物、林地资源刑事案件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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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各级林业信息化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上下联动的林业信息化工作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林业信息化组织体系。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林业信息化工作专职机构,明确职能编制,落实经费来源,充分发挥其在林业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牵头作用。
理顺信息化部门与业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的关系。公共基础、跨部门和综合性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由信息化部门主要负责建设管理,如林业信息化建设基础平台、公共资源数据库和基础设施、通用基础软件、内外网门户网站和跨部门业务协同系统的建设,以及综合管理和运行维护等,防止出现部门各自为政、重复投资和低水平应用问题。业务部门负责提出业务应用系统的需求分析。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国家和地方林业信息化建设作为重大工程来实施,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信息化总体规划,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建立全国林业电子政务规划、预算、审批、评估综合协调机制。加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明确已建、在建及新建项目的关系和业务衔接,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的全国林业电子政务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绩效评估制度。
积极开辟各种资金渠道,加强与林业有关的科技教育、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林业科研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国家、地方相关科研课题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扩大各级各类建设经费支持。同时,在市场化效益明显的领域,积极吸纳社会投资,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步伐。
资金投入要做到建设和运行并重,在加大信息化建设投资的同时,重视系统运行维护、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升级换代及培训等年度专项投资,为信息化建设成果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必要保障。三、建立健全政策机制
坚持建、管、用并重原则,健全建设、管理、应用推广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管理机制。中央和地方共建项目要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地方建设项目要遵循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或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有关要求,立项阶段要严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关;建设阶段,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项目建设后期要做好项目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对未实现项目目标和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提出整改要求。
建立健全各级林业信息化系统建设与运行考核评估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考评标准,对各级林业信息化系统(包括林业信息化建设基础平台、基础设施、数据库、应用系统、门户网站等),在建设和运行中的标准规范性、格式统一性、系统稳定性、服务多样性、资源共享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四、积极引入社会力量
林业信息化建设是一个涉及诸多技术和产品支持的工程。要在发挥政府和事业单位优势的同时,鼓励相关企业参与林业信息化建设。加强林业信息化科技支撑,建立一套科学的市场机制,建立标准、严格的准入制度及监督管理、软件质量、工程质量验收等制度,对参与林业信息化建设单位的综合实力进行严格把关,保障林业信息化的质量。
依照全国林业信息化运维服务标准规范有关要求,建立综合运行维护服务平台及相应的运维管理制度,规范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国家和省级运行维护中心,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运行和维护,实行服务外包。运行维护实行流程化管理,制定并推行故障处理、变更管理、投产项目交接管理等流程,使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抓好林业基础信息资源、网络等基础设施资源的统一配臵,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搞好基础设施的修管用工作,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建立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评估机制,构建合理有效的系统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投产系统安全运行情况的检查。强化运行维护保障,形成激励约束有效管理机制,推进运行维护工作的规范化、自动化、集中化管理。五、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林业信息化建设集多项高新技术于一体,技术含量高,建设难度大。林业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要本着科学编制、整合资源、严格筛选、用管一致的指导原则进行。下大力气普及信息技术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承担林业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机构要注重技术队伍的建设,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高技术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吸引高素质的信息技术和管理人才。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激励机制和用人机制,造就一支规模和结构能够适应林业管理现代化需要的电子政务技术队伍。加强面向偏远林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教育服务,提高林业基层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六、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
实现行业内部信息化工作定期交流和互动。重点加强国家和地方林业信息化部门之间、各地方林业信息化部门之间工作交流,形成良性的交流机制。充分借助从事林业信息化相关工作的国内科研、教育、企业的技术力量,在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方法合作交流过程中提高林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与其他行业、国外的交流。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和信息技术特点,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同世界林业信息技术先进国家的战略合作,提高对关键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消化吸收能力,不断提高我国林业信息化建设水平。七、加强标准和法规建设
标准规范建设是林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林业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全过程中,要遵循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其他各类相关技术规定,以保障信息资源有效地开发和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其他设施高效运行,系统各部分间互连、互通。
国家法律和法规是林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保障,进行林业信息化建设需要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日常事务、项目建设实施、信息共享服务、数据交换与更新、数据库运行、项目组织等管理办法和制度,为林业信息化建设保驾护航。八、加强自主创新和技术应用
加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信息技术创新方面资金的投入,集中力量组织实施林业信息化科技工程,依托国家和地方科技力量,加强林业信息技术创新的条件设施建设,形成全国林业信息技术创新体系。
实施林业信息化关键技术创新与引进工程。配合林业信息化建设工程的需要,优先研究和制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林业信息标准,通过标准的贯彻规范林业信息化建设。在林业生物信息获取、卫星遥感信息应用、森林生态系统模拟和评价、林业资源和灾害监测预测、林业信息资源整合、基于网络信息交换和服务、林业知识挖掘与辅助决策等技术领域,瞄准国际前沿,加大投入,突出自主创新。采用国际先进、成熟、符合主流发展方向的地理空间信息技术、海量数据管理技术、可视化技术、信息交换技术、模型模拟技术、安全访问控制技术等核心技术,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在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的应用。
开展林业信息技术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

3、河南省森林公安局的机构设置

1、政治部。拟定全省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划,承办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承办局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事项,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相关工作;负责协管干部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民警警籍管理和警衔审核工作;起草森林公安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工作;指导警营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奖惩、抚恤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和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警令部。掌握全省森林公安工作情况,收集、分析、报告有关工作信息;协调处理紧急警务和授权的有关指挥协调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承担重大调查研究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各单位业务;负责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机要管理、保密、信息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刑事侦查支队。掌握全省破坏森林和野生植物资源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破坏森林及野生植物资源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全省或区域性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破坏森林和野生植物资源刑事案件侦破工作;承办重特大、跨区域和上级交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植物资源刑事案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治安管理支队。指导、组织全省森林公安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指导全省基层派出所业务建设工作;指导治安、林业行政案件和野生动物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全省或区域性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组织查处有影响的涉林治安案件、林业行政案件;承办重特大野生动物案件;组织、指导全省林区禁种铲毒工作;指导警用武器管理工作;指导林区治安防范、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警务保障支队。拟定全省森林公安警务装备和基础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全省森林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装备、基础设置和信息化建设、信息中心维护工作;承担武器装备、被装、器材物资的集中采购、配发和警用车辆调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建设资金的计划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划拨专项经费的使用;负责编制和管理局机关经费的预决算,承担局机关经费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管理、车辆装备管理、基本建设、安全保卫等事物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警务督察支队。指导协调全省森林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及森林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进行监督;制定全省森林公安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指导、协调森林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工作。掌握全省森林公安信访工作动向,指导全省森林公安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信件和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督察部门交办的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法制处。拟订全省森林公安法制建设规划;指导全省森林公安执法工作;起草、编辑执法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考评,实施执法监督;负责执法网络建设,指导网上办案;组织开展森林公安法制理论研究,指导案件分析研讨;指导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法律审核、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工作;承担局机关办理案件的法律审核、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工作;负责本局执法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如何发挥森林公安职能,助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是我们党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把生态建设上升到文明的高度,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文明趋势认识的不断深化.建设生态文明,不仅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维护全球生态安全、推动人类文明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森林公安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更应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的各自情况,森林公安如何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对森林公安事业发展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全面阐述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的关系.
一、森林公安概述
作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我们首先应该很好地了解自己,做到“知已”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为党的各项事业做出最大的贡献.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肩负着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保障林业改革和生产建设的重任.建国60年来,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在防范和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保护
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守卫林区一方平安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为国家生态文明、现代林业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森林公安和主要职责就是依法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保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分析掌握辖区社会治安动态,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基本情况,作为执法力量,森林公安是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最亲密的执法部门,森林公安的工作可以说就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作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不仅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及公安职业技能,同时还需要掌握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知识,这就决定了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密不可分的关系.
生态文明建设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文明,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以及科学发展道路的过程.在经济领域,经济活动要走“绿色化”、无害化道路,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在社会领域,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以生态文明意识为主导的社会潮流.在文化领域,要树立生态文化意识,摒弃人类自我为中心思想,按照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同,增强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行为的自律.同时注重生态道德教育,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种形式的生态道德实践活动,使人们自觉的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生态文明意义非常重大,建设生态文明,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建设生态文明也能够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同时我们也应
看到,建设生态文明任重道远,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森林公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森林公安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作用是非常巨大的.首先,森林公安作为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是保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主力军,森林公安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所以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保卫生态文明建设物质成果的主要力量.其次,森林公安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建设力量之一,森林公安在工作中宣传各种法律法规知识,同时也间接地宣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森林公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精神文明方面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而且森林公安队伍本身也是一般不乎视的生态文明建设大军.第三,森林公安也可以成为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监督者,在森林公安保卫、建设生态文明的同时,也可以首先发现各地、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的误区,可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以使生态文明建设健康有序地开展进行.总之森林公安是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最为密切的执法力量,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是极其巨大的.
四、生态文明建设对森林公安工作的影响
森林公安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自身工作面临着执法观念滞后,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方式单一等诸多方面的挑战.为了更加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森林公安必须从加强森林公
安民警生态文明意识的教育、贯彻科技强警和人才强警战略,提升森林公安的综合执法水平,推动森林公安工作模式的整体转变等多个方面不断促进森林公安工作的优化.由此可见,生态文明建设对森林公安的队伍建设、人材培养等各方面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党的十七大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的目标的一项新要求,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5个方面,更加充实、科学和完整.生态文明是生态建设的新目标,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发达的生态产业为支撑,以繁荣的生态文化为载体.森林公安是生态建设的保护者和建设者,是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和纽带,必将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历史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森林公安全体更应该凝心聚力,居安思危,恪尽职守,不辱使命,努力把森林公安各项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林业产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做出更大的贡献.

5、国家有关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保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各行业、各地《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6、河南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河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省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7、森林公安的执法范围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类,具体如下: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3)非法占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条);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5)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刑事执法职权:
森林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违法人员有盘查权、留置权等,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落实执法权的单位)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执法中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并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处理的,依法行政处理。

8、森林公安四类行政案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安发〔2013〕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二、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四、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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