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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培训机构被投诉

发布时间: 2021-01-19 02:36:01

1、因为学生投诉被炒会不会进入培训机构黑名单,如果去应聘这个培训机构其他城市的老师,面试老师会知道吗?

前提是这个培训机构的老师数据是共享的。被投诉的老师信息上传网络,其他城市才能看得到。被学生投诉是否会进入黑名单,就看这个培训结构的管理力度了。

2、被培训机构骗了我该怎么维权

收集证据向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局消保部门投诉。

3、培训机构不退钱,怎么解决

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或者拨打12315投诉电话。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口头、12315APP方式:

拨通12315电话后,如需投诉或举报,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拔打12315是收费的,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如商家在异地需商家所在地区号+12315。


(3)在培训机构被投诉扩展资料: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 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 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 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 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 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 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 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4、培训机构不负责任如何进行维权

在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纠纷的维权方法:
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如消费者所报名的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则可直接向审批的教育部门投诉反映;如该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审批,具体应由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消费者可通过以下四条途径进行维权:可直接同培训机构协商沟通,要求培训机构履行合同;向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投诉,向消协投诉;教育培训机构教员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消费者以后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一定要先检验“三证”,即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收费备案表,请选择合法办学、年检合格、口碑较好、长期从事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需要求培训机构将口头承诺写进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日后发生消费争议时,据合同依法维权;对不熟悉的培训机构应持理性消费态度,先采取几周或几月短期试课,等认同授课方式和培训效果后,再续约,建议签定中期合同,以半年以内为宜,有利于降低消费风险;在消费时应要求培训机构开具正规发票、签订培训合同并妥善保存。

5、因学生投诉而在培训机构被炒的老师,人事档案会记录投诉被炒这件事吗?

因学生投诉而在培训机构被炒的老师,这样的事情是不会记录在人事档案中的。能够被记录在人事档案中的事件,会分很多种。从情况看,这种投诉是不会被记录在人事档案中的。

6、自己班的辅导班被举报了怎么办

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立即叫停。自本方案下达起,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培训老师基本信息等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的行为,立即叫停,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立即叫停,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在培训机构被投诉扩展资料:

辅导班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2、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全体学生参与网上调查(具体网址、登录名及密码另文下发),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

3、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从源头加强学校内部治理,强化师德建设,杜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7、非法开办培训机构该怎么举报?

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在培训机构被投诉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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