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修改病历
1、已经出院了,想修改病历,怎么办?
现在的病历都联网了要改可能不容易。
给医生个红包试试。
2、病历修改与伪造的区别
病历修改与伪造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性质不同:
修改病历是合法的,因为由内《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容》第7条和第8条规定知:“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所以修改病历是合法的。
伪造病历是违法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条: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意思不同:
修改病历的意思是在病历上修改一些内容;伪造病历是完全做出一些假的病例,纯粹属于造假。
3、可靠性不同:
修改病历只是在原有的病例上修改一些内容,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伪造病历则完全是假的,真实可靠性很低。
3、手写门诊病厉可以找医生修改吗?
不可以。
门诊病历是门诊医疗工作的原始抄记录,凡门诊病人不论初诊复诊都应建立门诊病历,现在大多数医院采用的门诊病人自管自带不存档的做法,是不符合门诊管理制度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时会增加新的矛盾。为了有利于医疗科研、观察病情,凡不建立门诊病历档案的医院也应专门建立专科或专病的门诊病历保管制度。门诊病历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门诊病历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在挂号时就应填写清楚。医师要将病人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治疗和处理意见等记载于病历上。每次诊察都要填写曰期,病情急重者还要填写时间。若要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目的和本科初步意见填上,若要住院或转诊者也要填写住院原因或转诊摘要。
所以说门诊病历要严格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
4、修改病历在法律上是什么行为?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是这样子规定的: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四章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电子病历”需打印出来的,实际意义是非真正的电子病历,规范的称谓应是“信息系统打印病历”。因为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病历是需要有“电子签名”(固化时间戳,要有防伪及CAA等认证,在2013年国家卫计委承认的只有六家,现在情况没具体调查),所以说,凡是仍需要打印出来手签的,实际意义是打印手签病历才具法律效力,后台的信息系统生成病历是无法律效力的。
上述观点明确了,这个问题就好作答。我们利用信息系统完成病历,即理论上,信息系统内的编辑生成病历与打印出来病历应一致。
无论在院运行的病历还是出院的终末病历只要时限内(在院的按相关病历书写时限;出院的正常患者出院3天,死亡病历7天)均可以在信息系统下修改,再重新打印。
如果超过时限才发现打印出来的病历有瑕疵,则明确打印手签病历是法律效力文书,只要按纸质病历书写规范要求,手动规范修改即可,不能再修改信息系统内的电子内容。否则时限外修改均有后台痕迹,容易造成篡改病历的隐患。
最后,篡改病历是违法行为。
5、申请更改病历,医生签字同意,可医务科不盖章,该怎么做?
病例是作为记载住院期间病情的主要依据。病历是不能随便更改的。有些需要改的话,一定要拿出有力的证据。
6、出院病历可以修改吗,有没有办法修改吗
不能更改,如果更改,更改病历是 违法行为!,需要示情况严重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看是否有纠纷等相应的环境而言,反正我们医院管的挺严的
7、病历怎么才能修改啊
你好!一定要和医院方面把事情确定清楚。
如果写上了,就很难修改的
原则上不能改,但与事实有出入,与医院沟通,医院出证明或改正后让医院盖章
8、病人已出院,门诊病历还能修改吗
不可以。
住院记录和门诊病历是对患者负责的,同时它具有证明的作用,医生或者个人伪造病历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篡改医院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专科修改病历扩展资料:
参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